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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5年美国国会制定了《联邦公报法》,依法成立了公报局,专责公报发行业务;并规定,公报应由政府印刷局(即政府出版局)出版。1937年,《联邦公报法》增订了每年必须将具有一般效力与法定效力的规则汇编成册的规定。1946年,美国国会又制定《行政程序法》,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原则,并确立了政府资讯以“原则公开,例外限制”的规定。1966年,修订《行政程序法》第三条后,增订了《信息自由法》,规定政府应主动公布资讯,并刊载于公报上。https://www.archives.gov/federal-regis